关于对某某实施国家司法救助的请示报告
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资金领导小组:
李**申请执行刘**故意伤害附带民事赔偿一案,申请执行标的13992.00元,执行费110.00元,。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刘**没有可供执行财产,刘**虽于2016年服刑回来,但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属于特殊困难群体,符合司法救助条件。因此,特报请给予李**司法救助。
现将案件情况报告如下: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申请救助人李**,男,1972年7月24日出生于贵州省威宁县,汉族,小学文化,住威宁县金钟镇金水村大山组。系本案被害人。
被执行人刘**,男,1984年4月15日出生于贵州省威宁县,汉族,不识字,住威宁县金钟镇金水村大山组。因本案于2008年10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1日被执行逮捕,现已服刑完毕。
二、案件的基本情况
人民法院于2009年2月4日作出(2009)威刑初字第5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刘**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由被告人刘**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医药费等共计13992元。判决生效后,李**于2016年8月17日向威宁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院于9月9日立案执行。
三、执行情况
执行中,本院经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刘**于2016年服刑完毕回来,经查控,未找到可供执行财产,现确无履行能力。
四、救助理由和意见
被害人李**受被刘**砍伤,家人为医治李**家中负责累累,因李**伤的严重而精神失常,妻子带着几个孩子改嫁,去向不明。被害人生活非常困难,平时都是靠亲友接济和政府低保维持生活。符合司法救助条件,建议给予李**司法救助13992元。望批准为谢!
特此报告
二0一七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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