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劳动者劳动合同的单方解除权的内容
提要本文针对劳动者的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权,立足国内的现实状况,对该项权利的相关法律规定进行解读,着重分析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权的内涵及其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一些建议,以完善劳动者该项权利,实现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利益平衡。
关键词:劳动法;劳动合同;劳动者
一、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权种类
劳动者单方解除权是指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后,尚未全部履行以前,劳动者依法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无需用人单位同意便可终止劳动合同的权利。依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可将劳动者的单方解除权划分为以下几种形态:
(一)劳动者的预告解除权。劳动者的预告解除权是劳动者解除与用人单位劳动合同的通常情形,根据劳动法的一般原理,何时参加劳动,为谁劳动是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劳动合同既然是劳动者自愿签订的,自然也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即劳动者履行了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的要求,届时便会发生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效果。应强调的是,该30日的预告解除权是法定解除权,不能以任何方式再行作出限制,包括合同约定的方式。
(二)劳动者单方即时解除权。劳动者的即时解除权的本质是因用人单位的过错,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为维护劳动者利益,《劳动合同法》赋予了劳动者可以不经提前通知而即时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该情形在大陆法系被称为被迫辞职,在英美法系被称为推动解除。劳动者在即时解除劳动合同的'同时,还可以获得经济补偿金。
(三)劳动者试用期内的任意解除权。试用期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互相了解和适应的一段合理时期。在试用期内,就劳动者而言,其可以选择不同的用人单位,可以不需要理由地直接提前3天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是劳动者的选择权,用人单位无权单方就此作出任何限制。但是,劳动者在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时也应配合用人单位完成相关手续和工作的交接。
二、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权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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