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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公司合同管理制度【新版多篇】

时间:2024-11-13 15:53:53
集团公司合同管理制度【新版多篇】[本文共8389字]

【导读】集团公司合同管理制度【新版多篇】为的会员投稿推荐,但愿对你的学习工作带来帮助。

集团公司合同管理制度 篇一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公司规范化管理,加强公司合同管理,提高合同质量,避免不必要的经济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集团公司、各分、子公司、控股公司与其他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它组织之间, 在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各类合同、协议时,应严格依照本制度的要求实行管理,维护本公司的合法权益,严禁合同管理中的违法活动。

第三条 本公司所有合同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并统一编号登记,具体编号办法参见合同编号管理办法。

订立合同,应使用公司统一印制或相关部门监制的合同文本。

第二章 授权及授权文件管理

第四条 公司实行法定代表人授权签订合同制度。总裁有权代表企业法人授予公司下属的子公司、分公司及各部室以企业法人的名义签订合同的签约权。

委托代理人必须在法定代表人授权范围及授权期限内代表企业法人对外签订合同。

第五条 集团公司档案管理部门对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代签合同委托书和营业执照(即“三书一证”)实行统一管理,负责办理三书一证的使用和登记。

第六条 集团公司、各分、子公司、控股公司合同专用章由公司总裁秘书办公室统一编号、统一刻制。

合同页数在两页或两页以上的必须加盖齐封章;合同份数在两份以上的,同时必须加盖合同虎符章。

第七条 各分公司、子公司、控股公司合同专用章一套,由公司总裁秘书办公室统一管理,并建立使用登记制度。

合同专用章的使用,不得超越授权范围,否则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视其情节追究当事人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八条 订立合同实行洽谈权、审核权、审计权、批准权相对独立、互相制约的原则。任何合同均需按照合同评审程序评审批准后,方可签订。

合同的订立实行经办人负责制,经办人应由业务部门主管领导指定专人担任,负责合同的报审程序。

负责订立合同的部门或员工,必须在权限和授权范围内订立合同。超越范围订立的合同造成经济损失的由订立该合同的部门或员工承担行政和经济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与他方达成合约意向,经协商一致,除即时清结者外,一律应订立书面合同,严禁口头协议和非正式书面协议。杜绝履行在先,签订合同在后的情况发生。

第十条 合同文本要求权利义务明确,文字表达准确、简洁、不得有模棱两可,表达有歧义的语句出现。

合同文本必须写明合同编号、双方名称、地址、联系人、电话、银行账号,签约人为被授权人时,必须提供授权委托书,并填写被授权人的身份证号码。 合同对争议解决方式和管辖的约定,原则以由集团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诉讼方式解决。

第十一条 合同的签订严格按审批流程进行,各环节评审过程采用审批单进行记录,签批意见可批注在合同稿件上,审批人作出标记,注明签批处数并签字,由合同经办人负责对签批意见进行处理落实,审批过程的原稿随整理的正式稿件同时归档。

第十二条 合同标的金额在人民币 1 万元以下由业务主管部门或单位负责审核、鉴定、备案和实施监管工作,并加盖部门或单位章。合同标的金额在人民币 1 万元(包括人民币 1 万元)以上的,由业务主管部门做初审后,交集团公司法务部做终审签字。

第十三条 合同的审核内容包括:

1、证照审核,即对方是否具备法人资格,审查对方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注册资金、经营范围、公司章程等是否和所订立的合同相符。

2、信誉审核,即对对方银行账户、经营商誉、信用等进行相关的调查核准。

3、授权资料审核,即对方有无法定代表人资格证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代签订合同授权委托书等。

4、合同条款审核,即在对方提供的合同草案的情况下对合同草案的审核。

第十四条 合同订立时业务发生部门的审批流程及权限:

1、销售合同、采购合同,经办单位起草,经办人签字,单位主管审查,审计,审批。

2、其余合同经办单位起草、经办人签字、单位主管审核,审批。

3、涉及到重大经济、法律责任,有重大影响的合同,应经总裁办公会讨论决定,提交总裁(法人委托)或者委托人审批。

第十五条 集团公司法务部对本公司合同的审核流程和权限:

1、审核通过的合同文本获得合同编号,进行加密固定或者加注确认(不得再做任何改动),然后上交主管领导报总裁最终批准加盖总公司合同章。

2、审核未通过的合同文本,提出修改意见,退交合同经办人,由合同发生部门对修改意见进行落实处理。

第十六条 合同签订时,需要办理下列手续的,由具体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办理:

1、法律法规政策要求办理批准手续的;

2、公证手续;

3、担保手续;

4、依据法律、法规、政策及合同约定需要办理的手续。

第十七条 公司对外合同标的在人民币 1 万元以上(包括人民币 1 万元)的,应同时报公司财务部备案,以利资金的平衡安排。

第十八条 对同笔业务不得分拆订立而躲避审核。对同一公司或个人在一个月内所连续签订的不同笔合同,合同标的额累计超过人民币 1 万元(包括人民币 1 万元)的,应当报总公司法务部审核。

对先款后货的销售合同,营销公司可先于执行后报法务部备案,执行与上报备案时间不得超过3天。

第十九条 合同的订立,必须按公司合同管理规定执行, 严禁在对外签订的合同的空白文本上盖章。对于不能在同一地签订的合同,应由对方先签字盖章或各自签署后互换文本。

第二十条 补充合同的签订适用本章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各分公司、子公司、控股公司对自己已签署的合同必须严格执行,并定期接受集团公司法务部和审计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各分公司、子公司、控股公司必须在每季度第一个月5日前,将上季度履行情况汇总、制表上交集团公司法务部,由集团公司法务部建立台帐,合同签订部门应对未按规定履行的情况作出说明。

第二十三条 有关合同履行中的书面签证、收发货单据、结算文件、来往信函、文书、传真等均为合同的组成部分,各部门在收到对方的上述资料后,应及时处理并制定对策,部门负责人签注具体意见,经过分管领导审批后执行,相关资料送集团公司法务部备案。

第二十四条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需书面通知对方,除对方代表当场签字外,应以特快专递的形式送达对方,回执单据由 ……此处隐藏3365个字……责任人进行处理并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六条 保管合同(含相关资料)的部门由于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合同(含相关资料)原件丢失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依据规章制度对直接责任人进行处理并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七条 公司员工未尽保密责任,泄露合同内容的,带来公司不利的,公司有权依据规章制度对直接责任人进行处理并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八条 公司各部门及员工在合同的签订、履行及合同管理中成绩突出,有重大贡献,或开拓创新,给公司带来较大利益的,由公司按奖励规定给予相应的奖励。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的“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书面约定。包括:各类协议、补充约定、合同的附件。

公司的劳动合同不适用本办法之规定。

第四十条 下列合同属于重大合同范围:

(1)合同总金额超过人民币 万元(含 万元)的合同;

(2)公司所有对外投资合同;

(3)土地使用权出让、房地产买卖合同;

(4)其他重大、关系复杂的合同。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实施过程中,产生的争议由行政管理部根据总裁的授权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合同管理办法同时停止执行。

附件:

一、公司合同审批流程;

二、合同审批表。

集团公司合同管理制度 篇三

为加强合同管理,避免失误,提高经济效益,根据《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合同管理制度

总 则

为加强合同管理,避免失误,提高经济效益,根据《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一、公司对外签订的各类合同一律适用本制度。

二、合同管理是企业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搞好合同管理,对于公司经济活动的开展和经济利益的取得,都有积极的意义。各级领导干部、法人委托人以及其他有关人员,都必须严格遵守、切实执行本制度。各有关部门必须互相配合,共同努力,搞好公司以“重合同、守信誉”为核心的合同管理工作。

合同的签订

三、合同谈判须由总经理或副总经理与相关部门负责人共同参加,不得一个人直接与对方谈判合同。

四、签订合同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政策及有关规定。对外签订合同,除法定代表人外,必须是持有法人委托书的法人委托人,法人委托人必须对本企业负责。

五、签约人在签订合同之前,必须认真了解对方当事人的情况。

六、签订合同必须贯彻“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的原则和“价廉物美、择优签约”的原则。

七、合同除即时清结者外,一律采用书面格式,并必须采用统一合同文本。

八、合同对各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规定必须明确、具体,文字表达要清楚、准确。

合同内容应注意的主要问题是:

1、部首部分,要注意写明双方的全称、签约时间和签约地点;

2、正文部分:合同的内容包括项目范围、合同期,中间交接的开工和竣工时间,项目质量、价格、资料

交付期间、材料和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验收、后期服务范围和质量保证期、双方相互协作等条款;产品合同应注明产品名称、技术标准和质量、数量、包装、运输方式及运费负担、交货期限、地点及验收方法、价格、违约责任等;

3、结尾部分:注意双方都必须使用合同专用章,原则上不使用公章,严禁使用财务章或业务章,注明合同有效期限。

九、签订合同:除合同履行地在我方所在地外,签约时应力争协议合同由我方所在市人民法院管辖。

十、任何人对外签订合同,都必须以维护本公司合法权益和提高经济效益为宗旨,决不允许在签订合同时假公济私、损公肥私、谋取私利,违者依法严惩。

合同的审查批准

十一、合同在正式签订前,必须按规定上报领导审查批准后,方能正式签订。

十二、合同审批权限如下:

1、一般情况下合同由董事长授权总经理审批。

2、下列合同由董事长审批:

标的超过10000元的;投资5000元以上的联营、合资、合作、涉外合同。

3、标的超过公司资产1/3以上的合同由董事会审批。

十三、合同原则上由部门负责人具体经办,拟订初稿后必须经分管副总经理审阅后按合同审批权限审批。重要合同必须经法律顾问审查。合同审查的要点是:

1、合同的合法性。包括:当事人有无签订、履行该合同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合同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政策和本制度规定。

2、合同的严密性。包括:合同应具备的条款是否齐全;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否具体、明确;文字表述是否确切无误。

3、合同的可行性。包括:当事人双方特别是对方是否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条件;预计取得的经济效益和可能承担的风险;合同非正常履行时可能受到的经济损失。

十四、根据法律规定或实际需要,合同还应当或可以呈报上级主管机关鉴证、批准,或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鉴证,或请公证处公证。合同的履行

十五、合同依法成立,既具有法律约束力。一切与合同有关的部门、人员都必须本着“重合同、守信誉”的原则。严格执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确保合同的实际履行或全面履行。

十六、合同履行完毕的标准,应以合同条款或法律规定为准。没有合同条款或法律规定的,一般应以物资交清,项目竣工并验收合格、价款结清、无遗留交涉手续为准。

十七、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部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应随时了解、掌握合同的履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或汇报。否则,造成合同不能履行、不能完全履行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十八、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碰到困难的,首先应尽一切努力克服困难,尽力保障合同的履行。如实际履行或适当履行确有人力不可克服的困难而需变更,解除合同时,应在法律规定或合理期限内与对方当事人进行协商。

十九、对方当事人提出变更、解除合同的,应从维护本公司合法权益出发,从严控制。

二十、变更、解除合同,必须符合《合同法》的规定,并应在公司内办理有关的手续。

二十一、变更、解除合同的手续,应按本制度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执行。

二十二、变更、解除合同,一律必需采用书面形式(包括当事人双方的信件、函电、电传等),口头形式一律无效。

二十三、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在未达成或未批准之前,原合同仍有效,仍应履行。但特殊情况经双方一致同意的例外。

二十四、因变更、解除合同而使当事人的利益遭受损失的,除法律允许免责任的以外,均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并在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书中明确规定。

二十五、以变更、解除合同为名,行以权谋私、假公济私之实,损公肥私的,一经发现,从严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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