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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苗接种管理制度(新版多篇)

时间:2025-03-16 08:53:33
预苗接种管理制度(新版多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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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接种管理制度 篇一

预防接种管理制度

一、预防接种证、册按照受种者的居住地实行属地化管理。

二、儿童出生后1个月内,要及时建立预防接种册、证。预防接种证由儿童监护人长期保管,预防接种册由乡级预防保健单位保管。预防接种册的保管期限应在儿童满7周岁后再保存不少于15年。儿童居住地变动时要及时办理入册或注销手续。

三、接种单位应会同托幼机构、学校开展儿童入托、入学查验预防接种证工作,对未完成基础免疫的14岁内的儿童尽早进行补种。

四、对流动儿童的预防接种实行现居住地管理,流动儿童与本地儿童享受同样的接种服务,接种单位主要掌握责任区内流动儿童的预防接种管理情况,对流动儿童应当及时登记,外来适龄儿童寄居当地3个月以上,应建立预防接种册、证,并及时接种。接种单位至少每半年对责任去内儿童的预防接种册进行一次核查和整理,剔出迁出、死亡或失去联系1年以上的儿童预防接种名单,并另行妥善保管。

五、接种单位必须按照《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和国家制定的第二类疫苗使用指导原则的要求接种疫苗,并在接种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第一类疫苗品种和接种方法。

六、接种前做好准备工作,包括统计应种对象、下发接种通知,准备疫苗、注射器及各种已过那机药械等。

七、接种结束后须及时将接种情况转入预防接种册,并确定需补种的人员和名单。接种单位应通过接种点客户端软件建立儿童预防接种信息档案,及时录入和更新每次接种的相关信息,并及时将儿童预防接种个案信息上传国家信息平台。

七、按要求及时统计上报“常规免疫接种情况统计汇总表”,协助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监测、免疫监测、相应传染病个案调查及疫情控制等工作。

六、要设立接种咨询点或咨询电话,接受群众咨询。

预防接种管理制度 篇二

新生入学预防接种证查验及补种工作,是确保全体新生完成免疫规划疫苗接种,建立有效的免疫屏障,加强学校传染病预防控制,保护学生身体健康,维护学校正常教学秩序的重要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卫生部教育部《关于做好入托、入学儿童预防接种证查验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和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工作制度。

一、本制度适用于就读于我校每年的一年级新生。

二、学生入学所查验的接种证中必须接种疫苗范围包括:百白破疫苗、卡介苗、脊灰糖丸、乙肝疫苗、麻疹疫苗、流脑疫苗和乙脑疫苗七种。

每年一年级新生凭《预防接种证》报名入学,其他地区到我校就读的新生也必须提供当地的《预防接种证》,才能办理新生入学手续。

三、查验接种证工作程序

1、学生在办理新生报名、入学手续时,其家长或监护人必须出示《预防接种证》。

2、查对学生各疫苗免疫剂次和我省的标准免疫程序,判断学生是否完成全部规定剂次的疫苗接种,并将有关信息登记,并收存新生《预防接种证》学校保存,并按照上级有关部门要求,进行计算机录入登记。

3、对无《预防接种证》和漏种的学生,将其接种信息登记在《儿童入托入学查验预防接种证疫苗完成情况记录表》中,并告知家长到当地承担预防接种的医疗卫生机构办理《预防接种证》或到相应的医疗卫生机构补种。补种要严格按照疫苗的免疫程序和注意事项。

4、学生完成补种和补种后,学校在《儿童入托入学查验预防接种证疫苗完成情况记录表》中备注中予以说明。

5、在每年开学之际,将《预防接种证》检验工作情况上报补郎苗族乡卫生院,争取卫生部门的指导,从源头上预防、控制传染病的发生。

四、学校将凭《预防接种证》入学工作纳入常规业务工作范围,建立健全有关管理制度,加强日常性督促检查。

在新生招收通知或招生报名须知上告知凭《预防接种证》入学具体要求和有关事项。

五、本制度自发放之日起执行。

卫生保健制度 篇三

1、必须严格执行卫生部颁布的《幼儿所、幼儿园保健制度》和省、市、区有关卫生保健制度。

2、制定合理的一日生活常规。注意饮食卫生,两餐间隔不少于3小时;每日体育活动不少于1小时;每日户外活动不少于2小时。

3、每学期全面体检一次,每2个月测量身高、体重一次,每学期测视力一次,对弱视幼儿每2个月测查一次;每学期验血色素一次;每2个月对幼儿身体健康发展状况进行分析;建立幼儿健康档案登记、统计制度。

4、坚持晨检、午检制度,发现疾病及时处理,并做好记录。

5、新生入园和新工作人员到岗均要先做体检,以后半年验血复查一次,发现肝炎和其它传染病立即离园隔离和治疗。

6、配合卫生部门做好预防接种工作。

7、为幼儿提供合理膳食,每周制定食谱,定期计算营养摄取量,每月召开膳食委员会。

8、每天保证供应充足的温度适中的开水,每天起床后、课间、运动后提醒幼儿饮水,培养幼儿自觉饮水的习惯。

9、培养幼儿良好的大小便习惯,提醒幼儿每天大便一次。

10、建立体弱幼儿档案,定期对体弱儿进行检查和分析,提出保健措施。

11、夏季注意为幼儿抹汗、换衣、洗澡、洗头、洗脚;冬季注意为幼儿防寒。

12、教师必须注意培养幼儿良好的卫生和生活习惯,对幼儿进行安全教育,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养成正确的坐、立、行、走姿势,为幼儿成长奠定良好基础。

2、幼儿园健康检查制度

1、幼儿入园前或转园幼儿,必须持妇幼保健站或县防疫站健康查体证明,合格后方可入园,离园一个月以上的幼儿必须重新查体,并建立入园幼儿健康档案。

2、在园幼儿每年由妇幼保健站或县级医院查体一次,并做好生长发育评价,每季度由保健医生为幼儿测量身高、体重、视力一次,并做好记录、分析、评价、矫治。

3、坚持做好晨、午检和安全观察,认真做好一摸:有无发烧;二看:精神、皮肤和五官(外表);三问:饮食、睡眠、大小便和患病情况;四查:有无携带不安全物品,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4、值班人员认真填写好各种记录表(晨检、午检、服药记录、交接-班记录、体弱儿观察记录)。

5、全体教职工每年按要求进行体检,体检合格后方可上岗,发现有传染病不宜在幼儿园工作的`人员应及时离职治疗。待痊愈后,持保健站证明方可上岗。

6、炊事员每年在防疫站查体两次,并办理健康证,食品卫生许可证。

3、疾病预防接种制度

1、按年龄及季节完成计划免疫、预防接种工作,并建立幼儿接种登记卡,及时记录接种情况。

2、传染 ……此处隐藏11194个字……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卫生主管部门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吊销接种单位的接种资格;疫苗生产企业、疫苗批发企业拒不改正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吊销疫苗生产资格、疫苗经营资格。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发布接种第二类疫苗的建议信息的,由所在地或者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通过大众媒体消除影响,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六条未经卫生主管部门依法指定擅自从事接种工作的,由所在地或者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持有的疫苗的,没收违法持有的疫苗;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降级的处分。

第六十七条儿童入托、入学时,托幼机构、学校未依照规定查验预防接种证,或者发现未依照规定受种的儿童后未向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接种单位报告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八条不具有疫苗经营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经营疫苗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第六十九条卫生主管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进行群体性预防接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立即改正,没收违法持有的疫苗,并处违法持有的疫苗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七十条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给受种者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七十一条以发生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为由,寻衅滋事,扰乱接种单位的正常医疗秩序和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工作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七十二条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国家免疫规划,是指按照国家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疫苗品种、免疫程序或者接种方案,在人群中有计划地进行预防接种,以预防和控制特定传染病的发生和流行。

冷链,是指为保证疫苗从疫苗生产企业到接种单位运转过程中的质量而装备的储存、运输冷藏设施、设备。

一般反应,是指在免疫接种后发生的,由疫苗本身所固有的特性引起的,对机体只会造成一过性生理功能障碍的反应,主要有发热和局部红肿,同时可能伴有全身不适、倦怠、食欲不振、乏力等综合症状。

第七十三条本条例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

预防接种管理制度 篇七

预防接种管理制度

一、城区预防接种单位实行按周接种,乡镇预防接种单位实行按旬接种,新生儿乙肝疫苗接种点实行按日接种。

二、严格按照卫生部颁发的《预防接种工作规范》要求,开展预防接种工作。

三、使用《全国儿童免疫接种监测信息管理系统》实行信息化管理。

四、及时为本辖区儿童建立预防接种薄、信息卡、发放预防接种证:本地儿童出生后1个月,外来儿童寄居3个月以上,建立预防接种证、簿、信息卡。

五、预防接种证、信息卡由儿童监护人长期保管;预防接种薄由承担预防接种工作的单位保管,保管期限应在儿童满7周岁后再保存不少于15年。儿童居住地变动时要及时办理转入迁出手续。儿童入托、入园、入学实行查验接种证制度,未按规定程序进行接种的儿童必须到所属接种门诊补种后方可入学。

六、预防接种人员必须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发放上岗证后,方可从事预防接种工作。接种时要穿戴工作衣帽、口罩,佩戴胸卡,患手部皮肤病或传染病期间不准参加接种工作。接种人员应主动向群众宣传免疫规划知识,预约下次接种时间。尚未完成基础免疫且连续通知两次均未前来接种的儿童,及时进行随访落实。

七、接种前做好准备工作,包括统计应种对象、发放预约接种通知,准备疫苗、注射器及各种药械等。

八、接种结束后须及时将接种情况转入预防接种簿、信息卡,并及时将儿童接种信息上传服务器和作好数据备份。

九、预防接种门诊工作人员应及时上报预防接种相关报表,协助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免疫监测、相应传染病个案调查及疫情控制等工作。

十、预防接种门诊要设立预防接种咨询点,接受群众咨询。

预防接种管理制度 篇八

一、预防接种门诊每周定若干天数为预防接种日,为辖区内适龄儿童与流动人口儿童开展常年免疫接种和业务咨询。预防接种门诊要设立登记咨询点,接受群众咨询。

二、严格按照卫生部颁发的《计划免疫技术管理规程》和《福建省预防接种免疫程序》要求,做好预防接种实施。

三、本地户籍儿童出生后1个月,外来儿童寄居3个月以上,建立预防接种册、证。预防接种册由接种单位保管,预防接种证必须由儿童家长或监护人保管,入托、入园儿童可由托幼机构暂时代管。儿童居住地变动时要及时办理入册或注消手续。儿童入托、入园、入学实行查验接种证制度,未按规定程序进行接种的儿童必须到所属接种门诊补种后方可入学。

四、预防接种门诊工作人员应具备工作责任心,取得执业或助理执业医师(护师)资格,并经过县级以上计划免疫知识技术培训合格后方能上岗。上岗工作应佩带胸卡。接种时要穿戴工作衣帽、口罩,佩戴胸卡,患手部皮肤病或传染病期间不准参加接种工作。接种人员应主动向群众宣传计划免疫知识,预约下次接种时间。尚未完成基础免疫且连续通知两次均未前来接种的儿童,及时进行随访落实。

五、保持预防接种门诊清洁卫生,开诊前后要用合格浓度的消毒液擦拭消毒工作台与地面,开启紫外线灯消毒室内空气。每次消毒应做好记录备查。接种前做好准备工作,包括统计应种对象、发接种通知,准备疫苗、注射器及各种药械等。

六、强调做到“三查七对”,即接种前诊查健康状况和接种禁忌症,查对免疫卡册与接种证,查看疫苗外观与批号效期;核对接种对象姓名、年龄、疫苗品名、规格、剂量、接种部位、接种途径。

七、严格执行“安全注射”制度,使用合格的一次性注射器和规定浓度及合格配制时间的皮肤消毒液;已开启未用完的疫苗安瓿应盖上消毒的干棉球并冷藏,活疫苗超过半小时灭活疫苗超过1小时未用完应废弃,整个接种过程应确保无菌操作,安全有效。卡介苗接种应设专室,暂无条件的应设专苗操作台,严防误作其他疫苗错种。凡符合接种条件的对象应以书面形式告知家长所接种的疫苗效用、禁忌症、接种副反应及其注意事项。

八、接种结束后须及时将接种情况转入预防接种册。实行计算管理的接种门诊,应及时将儿童接种信息上传服务器并作好数据备份。预防接种门诊每月统计上报“常规免疫接种情况统计汇总表”,协助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免疫监测、相应传染病个案调查及疫情控制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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