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劳动仲裁代理词(新版多篇)为的会员投稿推荐,但愿对你的学习工作带来帮助。
有关劳动仲裁 篇一我想问一下如果个人要申请劳动仲裁,整个流程是怎样?需要准备哪些资料?应该向哪个部门申请?
劳动仲裁申请书里所要填写的公司信息都有哪些?
申请劳动仲裁是不是应该有个有效期?是否为传说中的两个月?超过了是不是就没戏?
申请仲裁会对个人造成什么样的影响?
急盼答案,希望大家赐教,谢谢!
[有关劳动仲裁]
劳动仲裁申请书 篇二申请人:张XX,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XX市XX号,身份证号码:
代理人:XX律师事务所XX律师
被申请人:XX市XX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XX市经济技术开发区XX号,电话:
联系人:刘XX,联系电话:1370576XXXX
法定代表人:罗XX,职务:总经理
申请事项:
一、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因未的双倍工资30234元(自20xx年9月至20xx年12月止)。
二、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违法的经济补偿金4500元。
三、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工资共计9826元。
四、请求裁决被申请人为申请人补缴自20xx年9月至20xx年12月的社会保险。
事实与理由:
20xx年9月,申请人应聘进入被申请人质检部担任质检员一职,双方约定基本工资为1800元。进入公司后,申请人即要求与公司订立书面,但被申请人的负责人让申请人先安心工作,以等段时间再签为由推脱,之后申请人多次要求与被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均未得到同意,在申请人工作期间,被申请人不仅安排申请人从事本职外的工作,而且工作时间严重超过法定标准,法定节假日加班也未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至今未给申请人办理任何社会保险,20xx年12月,申请人因其亲属意外身亡急需回家料理后事,便向被申请人请假一个月,但假期结束,申请人回去继续上班时,却被告知工作岗位已满,并拒绝为申请人安排其他岗位,此后,被申请人始终未给予正面答复,被申请人的行为已构成变相辞退申请人。
综上,被申请人已严重违反《xxx》、《xxx》等相关规定,为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之规定,特依法提起,请予支持!
XX劳动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XX
20xx年xx月xx日
劳动仲裁申请书 篇三申请人:______市_______贸易公司;
住所:_______市_____区______路______号;
法定代表人:赵_______,总经理。
被申请人:_________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_____市______区_____大街______号;
法定代表人:路______,董事长。
申请人已就与被申请人之间的购销合同纠纷案的解决,向你会提交仲裁申请书,申请贵会仲裁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返还所欠货款。根据申请人近日得到的消息证实,被申请人由于长期经营不善,亏损严重,已出现变卖车辆、转移资产,试图逃避债务的动向。
为确保申请人的经济利益能在仲裁裁决之后得以顺利执行,根据《民事诉讼法》及《仲裁法》的有关规定,特向你会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采取仲裁保全措施,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80万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相应价值之其他财产。如因申请采取仲裁保全措施不当,造成被申请人的经济损失,则本申请人愿负一切赔偿责任。
此致
________仲裁委员会
附:1。被申请人开户银行情况及财产状况说明书一份。
2。申请仲裁保全措施担保书一份。
申请人:____市____贸易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劳动仲裁代理词 篇四仲裁员:
郑××诉海马(郑州)房地产有限公司劳动合同争议一案,河南方邦律师事务所接受申请人郑××的委托,指派王冰光律师担任其仲裁代理人。本案业经11月30日仲裁庭前调解(未果)和1月16日开庭审理。现就本案事实认定及法律适用,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能够确认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据和事实如下:
1、被申请人为申请人在职期间印制的工作名片。此名片无论内容、格式,还是尺寸和材质都与被申请人提供给本公司其他工作人员的名片无差别,这就充分说明了该名片出自被申请人公司;
2、申请人提供的“账户历史交易明细表”上面,充分显示出申请人每个月的工资收入,但该“账户历史交易明细表”囿于银行保密规定,未能够显示出工资支付方名称,这还需要贵仲裁委依据职权调查确认;
3、根据申请人提供线索,申请人在职期间,上下班时间需要通过“指纹打卡机”确认,而且现在该“指纹打卡机”仍旧存在公司,请求贵委依法调取;
4、在月30日,在贵委组织的仲裁庭调解活动当中,被申请人单位的委托代理人(人事部长)当庭承认双方的职务关系,以及当庭对于申请人在职期间的工作表现予以肯定,这些都充分说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5、在2011年11月30日当庭调解未果之后,被申请人又多次邀请申请人去公司经营所在地进行和解;
6、在201月16日的庭审当中,被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曾当庭表示“愿意承担申请人离职后的经济补偿金1966元”,这就表明被申请人积极承认其与申请人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7、申请人提供的“购房客户详细情况”也证明了申请人曾经代表被申请人为客户提供一系列购房服务的事实,而这些工作,如果没有公司授权,很难想象非公司工作人员能够胜任。
另:被申请人要求每个置业顾问填写《商品房买卖合同》审核单和购房人签名,都可证明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但因此审核单有被申请人保管,申请人无法提交。
8、申请人至今能够清楚表述其在职期间所售楼盘的户型、价格及坐落位置等详细信息及对于其所在公司内部办公环境情况,相信这也是非专业和内部人士难以办到。
9、在年2月16日的开庭中被申请人在当庭以通过不同的方式承认了事实的劳动关系,如“关于五险一金缴纳的辩解为,流动性大,申请人同意不缴纳”,“同意经济补偿金”;“业务提成已发放完毕”,等等都已说明被申请人承认与申请人之间的事实劳动关系。
对于以上相关证据及事实,请求贵委依据劳社部12号文件《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39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发生 ……此处隐藏1673个字……如下和解协议,以兹遵守。
1,甲方应于xxx年11月14号之前,向xx市xx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撤销仲裁申请书》,撤销案号为: 一案对乙方的仲裁申请。
2、乙方同意一次性支付甲方人民币5000元作为补偿。
3、自双方签署本协议之日起,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就此终结,甲方不得就双方劳动关系再向乙方提出任何要求。
4、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xx市xx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留存一份,自双方签字即生效,
甲方: 乙方:
签字日期: 签字日期:
劳动仲裁代理词 篇七劳动仲裁代理词
默认分类 2010-02-27 22:53:29 阅读38 评论0字号:大中小 订阅
此为我办理的一起劳动争议案件的代理词。
基本案情是:一公司聘请了一位副总经理,月薪一万。2008年10月1日入职,2009年7月11离职。在职期间,该副总负责公司日常管理,包括签发文件、招聘新员工等。但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离职原因是该副总与总经理发生了严重矛盾。离职后,该副总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
付双倍工资、经济补偿金等。
代理词
尊敬的仲裁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北京市普贤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申诉人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诉讼代理人。本人作为他的诉讼代理人依法参加了本案的庭审,通过法庭调查,针对仲裁员归纳的争议焦点,根据查明的事实和有关法律
规定,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1、本案中,被诉人未与申诉人签订劳动合同,应当依法向原告支付未签订
劳动合同的另一倍工资。
申诉人自2008年10月1日入职到被诉人单位工作,2009年7月11日被诉人解除了与申诉人的劳动关系。自2008年10月1日至2009年7月11日,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对这一事实,被诉人明确表示认可。
被诉人所称申诉人有管理公司公章的权利,属于故意不签劳动合同的答辩没有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依照劳动合同法的立法精神,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者入职一个月内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否则将承担双倍工资赔偿的法律责任。《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六条进一步明确:“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由此可见,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除非用人单位及时终止劳动合同,否则仍不能免除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的义务。被诉人的答辩却把责任推到劳动者一方,明显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事实也非被诉人所述,被诉人单位有专门管理公章的部门,也有专门的人力资源部,负责合同管理,申请人曾向被申诉人要求签订劳动合同,但被申诉人迟迟不与申诉人签订,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责任完全在被诉人,被
诉人的答辩完全没有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的规定,被诉人应当
向申诉人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另一倍工资。
2、被诉人解除与申诉人的劳动关系,没有提前一个月通知申诉人,应当向
申诉人支付一个月的代通知金;
申诉人自2008年10月1日进入公司以来,工作勤勤恳恳。但自2009年6月份开始,被诉人在未与申诉人协商的情况下,以申诉人不适合原岗位为由,擅自对申诉人调岗。2009年7月10日,被诉人以与申诉人工作配合不默契的为由,在未提前通知申诉人的情况下,单方面解除了与申诉人的劳动关系。被
诉人对这一事实也明确表示认可。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
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
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二)项的规定,被诉人应当向申诉人支
付一个月的代通知金。
3、被诉人违法解除与申诉人的劳动关系,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应当向
申诉人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
被诉人对违法解除与申诉人的劳动关系的事实已认可,其称已经支付了申诉人经济补偿金,但未提供申诉人签字领取经济补偿金的相应证据,故其答辩
不能被采信。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
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
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
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
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
资。
申诉人在被申诉人单位工作时间为:2008年10月1日至2009年7月10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三)项、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被诉人应当
向申诉人支付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综上,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诉人的答辩完全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
依据,请依法裁定支持申诉人的申诉请求。
以上代理意见,请仲裁庭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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