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日常行政管理制度【多篇】为网友投稿推荐,但愿对你的学习工作带来帮助。
日常行政管理制度 篇一办公室工作内容:办公室是在公司高层领导下的综合办公类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公司日常行政管理、人力资源管理及法律事务等,其主要职责有:
1、协助领导组织公司日常办公及有关活动安排,向公司领导及各部门提供后勤保障,为公司正常业务的开展做好服务;
2、负责公司各项制度及重要工作信息的收集、汇总、上报,各类合同、文件、会议纪要的归档和管理;
3、负责公司各类会议、重要活动的组织筹备等工作并做好相关文件及影音资料的保存;
4、负责公司人事信息、档案管理、印章管理,按规定上报各类人事统计报表;负责公司注册、增资、年检及公司各类法律事务;
5、负责公司资产的管理,建立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等物品的购买、验收、使用登记及定期检查使用情况的制度;
6、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一、办公室主任工作职责
办公室主任:在公司高层领导下,规划、指导、协调公司行政服务的各项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1、组织制定本部门工作计划、行政管(来自:小龙文档网:办公室日常行政管理制度)理制度,贯彻落实公司各项管理制度和决议;
2、负责日常行政工作的管理;
3、组织制定行政管理规章制度及督促、检查制度的贯彻执行;
4、组织安排公司各种会议、活动等,并拟定有关文件;
5、负责档案管理、公司重要资质证件,办理公司所需各项工商、税务等各项证照,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6、负责工商、法律事务及其外联工作;
7、协调公司内部行政人事等工作。
二、行政法律文书工作职责
协助主任完成行政事务性工作,具体负责法律事务及相关文书类工作:
1、协助制定、执行公司行政规章制度;
2、协助主任制定行政工作发展规划和计划;
3、配合主任完善行政管理制度,进行日常行政工作的组织和管理;
4、负责公司协议审核、修订,主持拟定常用法律文书合同范本,负责审查、备案所有合同;
5、负责相关法律事务的协调与处理;
6、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文员工作职责
协助主任完成公司行政事务性工作,具体负责督办工作落实及文秘档案管理方面工作:
1、协助制定、执行公司行政规章制度;
2、负责各项具体工作的督办落实;
3、组织办好会议接待及各种活动安排并做好各种文件及影音资料的存档;
4、计划和组织落实各部门申报各类办公用品的采买和发放,监督落实用品领用登记工作做到帐物清楚、管理有序;
5、负责组织建立公司固定资产的管理台账和检查盘点工作;
6、全力协助人力专员做好档案管理及其他事项工作;
7、积极完成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四、人事档案专员工作职责
协助主任做好公司人力资源管理及公司各项印章、档案管理,具体职责如下:
1、负责建立、健全公司人力资源管理系统,确保人力资源工作按照公司发展目标科学化、规范化;
2、负责制定公司人力资源管理制度、人事档案管理制度、培训管理等,经领导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制定公司的人力资源计划;
3、制定和实施人力资源年度工作目标和工作计划,对公司人员档案进行统一管理;;
4、负责劳动合同的签订与管理工作,进行劳动关系管理,代表公司处理劳动事务;
5、办理员工晋升、调岗、奖惩等人事手续;
6、负责建立公司各项证照、印章使用管理制度并监督落实;
6、严格按照《档案管理办法》负责档案室管理工;
7、积极完成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五、董事长办公室文书职责
1、全力做好董事长办公室接待工作;
2、组织筹备董事长召开的各项会议,准备会议文件,并做好会议录,主动掌握有关决议的执行情况;
3、忠实执行并积极完成董事长委派的各项任务,负责整理董事长的各类资料、文件并分类保管及归档;
4、负责收集及统计汇总董事长所需的各类信息;
5、协助董事长对公司内部发布重要信息、通知工作;
6、负责董事长文件、茶水准备、物品有序摆放;文本资料的整理归档;
7、完成董事长临时安排的各项工作任务。
行政管理制度 篇二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使11公司系统的办公工作实现规范化、程序化、制度化,迸一步加强管理和协调,明确办公程序,提高办公效率,保障和促进11公司战略目标的实现及各项业务的发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总公司办公室负责本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管理监督。
第二章经理办公会议
第三条总公司经理办公会议分为管理工作会和业务工作汇报会。
第四条每月第一、二、四周的周一上午8:40分召开管理工作会议,由总经理(或指定其他总公司领导)主持,总公司其他领导及各管理部门正副职总经理(主任)参加,必要时指定人员列席。主要研究公司重大事项,如经营战略、重大经营决策、重要规章制度;决定重大投资或贸易项目、重要对外关系、主要工作部署以及需要经理办公会议讨论研究的其它事项。
第五条每月第三周周一上午8:40分召开业务工作汇报会,由总经理(或指定副总经理)主持,总公司其他领导、各部门、各专业公司负责人参加,必要时指定人员列席。业务工作汇报内容包括:组织机构建设情况、职工思想状况和具体业绩、业务发展情况等。汇报单位应于会前认真准备,届时全面汇报。
第六条各部门及各专业公司需要提请经理办公会研究的事项,应在会议召开的上周五前以书面形式提出并附背景说明,送办公室汇总筛选后,报总经理确定会议议题。议题确定后,由办公室通知有关部门做好会前准备(包括会议材料等)。
第七条经理办公会议对议定的事项形成相应决议或决定,总经理有最终集中决策及决定权。
第八条办公室指定专人作好经理办公会议记录,并整理存档。重要决议事项形成会议纪要,印发有关单位或人员。办公室对需贯彻落实的事项进行催办、督察并反馈情况。
第九条总公司领导会议由总经理主持,总公司其他领导参加,不定期召开,必要时由办公室主任负责记录和督促会议议决事项的协调落实。
第三章公文处理
第十条各部门原则上不得以部门名义对11公司系统外的单位制发正式文件。
第十一条国务院各部委及国务院扶贫办来文(包括各部门收到或代领的),均应交由办公室统一登记、传阅和归档。有关文件经办公 ……此处隐藏11540个字……p>
(七)其他需要注明的事项。
第十三条:申请文件应当整齐清晰,附图应当标准规范,不得涂改。
申请文件中涉及的科技术语应当采用中国统一的规范用语。
第十四条:申请人递交条:例第八条:所规定的第(二)、(三)项文件,应在其所在国办理相应的公证、认证或证明手续。
申请人递交条:例第八条:所规定的第(四)项文件,应在中国的公证机构进行公证。
第十五条:申请人递交的条:例第八条:所规定的第(四)项文件是制造药品合同书的,与其签订合同的中国企业法人必须持有《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申请人递交的是销售药品合同书的,与其签订合同的中国企业法人必须持有《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申请人递交制造或者销售合同书时必须附有中国企业法人的上述证、照复印件。
第十六条:申请人提出药品行政保护申请,应当提交有关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不予接受:
(一)未使用规定的格式或者填写不符合规定的;
(二)未按照规定提交有关文件的。
第十七条:在获得药品行政保护证书之前,申请人要求撤回药品行政保护申请的,应当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书面申请,写明申请人的名称和药品名称。
第三章行政保护的期限、终止、撤销和效力
第十八条:条:例第十三条:所称药品行政保护证书颁发之日,是指药品行政保护证书上写明的日期。
第十九条:条:例和本细则规定的公告事项,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公告。
第二十条:在药品行政保护期内,药品独占权人应及时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递交其药品独占权持续有效的证明文件。
第二十一条:依照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请求撤销药品行政保护的,应当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递交《撤销药品行政保护请求书》和有关证明文件一式两份。
《撤销药品行政保护请求书》应当写明下列事项:
(一)请求人的名称、地址及国籍;
(二)被请求人的名称及地址;
(三)被请求撤销的药品的名称及授权号;
(四)请求撤销的理由及证据。
一项撤销药品行政保护申请只限于一种受行政保护的药品。
第二十二条: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收到《撤销药品行政保护请求书》后,应当进行审查。《撤销药品行政保护请求书》中未写明撤销药品行政保护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或者提出的理由不符合条:例规定的,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撤销药品行政保护请求书》符合条:件的,应当受理并发给受理通知书。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将受理的撤销药品行政保护请求书的副本和有关证明文件的副本送交药品独占权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被请求人没有如期陈述意见的,不影响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查。
第二十三条: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对撤销药品行政保护的请求审查终结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撤销药品行政保护或者驳回撤销请求维持药品行政保护的决定,送达有关当事人,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四条:在药品行政保护申请日前获准进行临床研究,且在药品行政保护授权日前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生产的同一药品,在药品行政保护授权之后,可以在批准范围内继续生产、销售,但不得向第三方转让。
第四章侵权处理
第二十五条:获得药品行政保护的独占权人请求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制止侵权行为的时效为二年,自该独占权人知道或者应该知道其受行政保护的药品被侵权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六条:药品独占权人申请制止侵权行为,应当提交《制止药品行政保护侵权行
为申请书》。
《制止药品行政保护侵权行为申请书》应当写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名称、地址及国籍;
(二)被申请人名称、地址;
(三)被侵权的药品的名称及行政保护授权号;
(四)请求处理事项;
(五)侵权的事实及证据。
《制止药品行政保护侵权行为申请书》应当按照被申请人的数量备具副本。
一项制止药品行政保护侵权行为申请只限于一种药品。
第二十七条: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对符合条:件的制止侵权申请,应当受理,并将《制止药品行政保护侵权申请书》副本发送被申请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第二十八条: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需要,可以召开由制止侵权行为的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参加的听证会,对侵权问题进行举证、质证和辩论。
第二十九条: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就被申请人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作出认定。
被申请人的行为不构成侵权的,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驳回申请人的申请。
被申请人的行为构成侵权的,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依法制止其侵权行为。
第三十条:因药品行政保护侵权引起的经济赔偿问题,药品独占权人可以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作出侵权认定后,向人民法院提起赔偿诉讼。
第三十一条:在药品行政保护侵权处理过程中,被申请人或者第三人对该项药品行政保护提出撤销申请的,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中止侵权处理程序,待撤销程序终结后,再根据情况恢复或者终止侵权处理程序。
第五章费用
第三十二条:申请药品行政保护或办理其他有关事项,应当分别缴纳下列费用:
(一)申请费;
(二)审查费;
(三)年费;
(四)公告费;
(五)证书费;
(六)请求撤销费;
(七)侵权处理费;
上述各种费用缴纳标准,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另行公布。
第三十三条:申请人应当在递交药品行政保护申请书的同时缴纳申请费;在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公告费和审查费;无正当理由逾期不缴纳或者缴纳不足的,其申请被视为撤回。
第三十四条:获得药品行政保护的药品独占权人应当在药品行政保护证书颁发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证书费、公告费和当年的年费;在药品行政保护有效期内,应当于每年度最初的两个月内缴纳当年的年费。无正当理由逾期不缴纳或者缴纳不足的,视为自动放弃行政保护。
第三十五条:请求撤销药品行政保护的,应当在递交《撤销药品行政保护请求书》的同时缴纳请求撤销费。
第三十六条:申请制止侵权行为的独占权人应当在递交《制止药品行政保护侵权行为申请书》的同时缴纳侵权处理费。
第三十七条:本细则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各种费用由代理机构代收。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条:例和本细则规定的各种期限除另有规定外,第一日不计算在内。
期限以年或月计算的,以其最后一月的相应日为期限届满日;该月无相应日的,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届满日。
期限届满日是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期限届满日。
第三十九条:本细则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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