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组织激励
§1 需要与动机
一、需要是指当缺乏或期待某种结果而产生的心理状态,包括对食物、水、空气等的物质需要,及对归属、爱等的社会需要。
二、动机
1、动机的概念:人们从事某种活动、为某一目标付出努力的意愿,这种意愿取决于目标能否以及在多大程度上能够满足人的需要。动机有三个要素:1)决定人行为的方向;2)努力的水平;3)坚持的水平。
2、动机的分类:内源性动机(又称内在动机)和外源性动机(又称外在动机)
三、激励
1、激励的概念:通过满足员工的需要而使其努力工作,从而实现组织目标的过程。激励对于人们潜在的积极性,使员工出色的完成工作目标以及不断提高工作绩效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2、激励的类型:(1)从激励内容角度分类:物质激励和精神激励。
(2)从激励作用的角度分类:正向激励和负向激励。
(3)从激励对象的角度分类:他人激励和自我激励。
§2激励理论
一、需要层次理论
1、马斯洛划分的五层次人类需要
(1)生理需要。
(2)安全需要。
(3)归属和爱的需要。
(4)尊重的需要。
(5)自我实现的需要。
2、主要观点
(1)人具有这五种需要,只是在不同时期表现出来的各种需要的强烈程度不同而已。
(2)未被满足的需要是行为的主要激励源,以获得基本满足的需要不再有激励作用。
(3)这五种需要层级越来越高,当下一层次需要在相当程度上得到满足后,个体才会追求上一层次的需要。
(4)以上五种层次的需要还可大致分为两大类:前三个层次为基本需要,后两个层次为高级需要,因为前三者的满足主要靠外部条件或因素,而后两者的满足主要靠内在因素。
3、在管理上的应用(简单了解)
(1)管理者需要考虑员工不同层次的需要,并为每一层次的需要设计相应的内在激励。
(2)管理者需要考虑每个员工的特殊需要,因为不同人的需要是不同的。
(3)该理论还表明,组织用于满足低层次需要的投入效益是递减的。
4、局限性
五层次需要并不严格成阶梯关系,不是某种层次的需要得到满足后就不再有激励作用,也不是只有当第几需要都得到满足后高一级的需要才具有激励作用。
二、双因素理论
1、内容
赫兹伯格认为,满意与不满意并不是或此或彼、二择一的关系:一些令人不满的因素虽然被去除,并不一定就令人满意;而一些令人满意的因素即使不存在,也不一定就使人不满;于是,满意的反面是没有满意,不满意的反面是没有不满意。
激励因素:成就感、别人的认可、工作本身、责任和晋升等因素。
保健因素:组织政策、监督方式、人际关系、工作环境和工资等因素。
赫兹伯格双因素理论表解:
2、在管理上的应用
让员工满意1防止员工不满意
提供保健因素,只能防止牢骚,消除不满,却不一定能激励员工;要想激励员工,必须重视员工的成就感、认同感、责任感以及个人成长等。
三、ERG理论(奥尔德佛)
奥尔德佛提出ERG理论,认为人有三种核心需要:
(1)生存需要(Existence)。
(2)关系需要(Relation)。
(3)成长需要(Growth)。
ERG理论认为,各种需要可以同时具有激励作用,如果较高层次的需要不能得到满足的话,对满足低层次需要的欲望就会加强。
四、三重需要理论
1、主要内容
美国心理学家戴维.麦克里兰提出三重需要理论。
(1)成就需要:指个体追求优越感的驱动力,或者参照某种标准去追求成就感,寻求成功的欲望。
成就需要高的人有三个特点:一是选择适度的风险;二是有较强的责任感;三是喜欢能够得到及时的反馈。大公司的杰出的总经理往往没有很高的成就动机。
(2)权力需要:指促使别人顺从自己意志的欲望。
权力需要高的人喜欢支配、影响别人,喜欢对人“发号施令”,十分重视争取地位和影响力。高权力需要是高管理效能的一个条件,甚至是必要的条件。杰出的经理们往往都有较高的权力欲望。
(3)亲和需要:指寻求与别人建立友善且亲近的人际关系的欲望。
亲和需要强的人往往重视被别人接受和喜欢,他们追求友谊和合作。这样的人在组织中容易与他人形成良好的人际关系,易被别人影响,因而往往在组织中充当被管理的角色。出色的经理的亲和需要相对较弱。
2、在管理上的应用
在对员工实施激励时,需要考虑员工这三种需要的强烈程度,以便提供能够满足这些需要的激励措施。
有心理学研究表明,出色经理人的成就需要、权力需要和亲和需要的特点是:成就需要较低、权力需要较高、亲和需要较低。
五、公平理论
1、主要内容
亚·当斯的公平理论认为,人们不仅关心自己的绝对报酬,而且关心自己和他人在工作和报酬上的相对关系;员工倾向于将自己的产出与投入的比率与他人的产出与投入的比率相比较,来进行公平判断。
投入包括员工认为他们带给或者贡献给工作的所有丰富多样的成分——员工所受的教育、资历、工作经验、忠诚和承诺、时间和努力、创造力以及工作绩效等;产出是他们觉察到从工作或雇主那里获得的报酬,包括直接的工资和奖金、额外福利、工作安全等。
比较方法包括纵向比较(组织内自我比较和组织外自我比较)和横向比较(包括组织内他比和组织外他比)。
2、感到不公平的员工恢复公平的方法:
1)改变自己的投入或者产出;
2)改变对照者的投入和产出;
3)改变对投入或产出的知觉;
4)改变参照对象;
5)辞职。
3、在管理上的应用
(1)根据员工对工作和组织的投入给予更多的报酬,并确保不同的员工的投入/产出比大致相同,以保持员工的公平感。
(2)因为公平感是员工的主观感受,应经常注意了解员工的公平感。对于有不公平感的员工予以及时的引导或调整报酬。
六、期望理论(弗罗姆)
1、主要内容
该理论认为,人们之所以采取某种行动,如努力工作,是因为他觉得这种行为可以在一定概率上达到某种结果,并且这种结果可以带来他认为重要的报酬。效价×期望×工具=动机
效价:个体对所获报酬的偏好程度,它是对个体得到报酬的愿望的数量表示。(个人需要多少报酬)。
期望:员工对努力工 ……此处隐藏78610个字……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举报、投诉
(4)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
四、劳动保障监察的原则:
1)重在保护劳动者权益的原则
2)合法原则
3)公开原则
4)公正原则
5)高效、便民原则
6)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
7)保障行政相对人权利原则
8)监察执法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五、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内容和程序
1、劳动保障监察内容
(1)监督检查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
(2)监督检查职业中介行为
(3)监督检查用人单位实行劳动合同制度
(4)监督检查就业服务机构依法办事
(5)监督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标准
(6)监督检查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
2.劳动保障监察程序
(1)立案
(2)调查。应当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情况复杂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
(3)处理。如果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在2年内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查处。
第三节 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处理
一、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处理的适用范围
(一)认为经办机构未依法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或者注销手续的;
(二)认为经办机构未按规定审核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
(三)认为经办机构未按规定记录社会保险费缴费情况或者拒绝其查询缴费记录的;
(四)认为经办机构违法收取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五)对经办机构核定其社会保险待遇标准有异议的;
(六)认为经办机构不依法支付其社会保险待遇或者对经办机构停止其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异议的;
(七)认为经办机构未依法为其调整社会保险待遇的;
(八)认为经办机构未依法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或者接续手续的;
(九)认为经办机构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二、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处理的程序和法律后果
经办机构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分别采用复查和行政复议的方式处理社会保险行政争议。申请人与经办机构之间发生的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申请人也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经办机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申请人有权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复议申请期限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从申请人知道行政复议权或者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申请人向经办机构申请复查或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一般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也可以口头提出。口头提出的,接到申请的保险争议处理机构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请求事项、主要事实和理由、申请时间等事项,并由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
申请人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经办机构申请复查的,该经办机构应指定其内部专门机构负责处理,并应当自接到复查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维持或者改变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复查决定。决定改变的,应当重新作出新的具体行政行为。
经办机构作出的复查决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四节 劳动行政复议与劳动行政诉讼
一、劳动行政复议的概念和特点
1、劳动行政复议是处理劳动保障行政争议的一种法定方式。劳动和社会保险行政争议是指劳动行政部门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行政管理相对人之间,因实现劳动保障权利和履行劳动保障义务产生分歧而引起的争议。解决劳动和社会保险行政争议的方式:待遇复查、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2、劳动和社会保险行政争议的特点:
(1)当事人的多样性;
(2)发生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或劳动关系终止之后,以及劳动和社会保险事务管理关系之中;
(3)内容与当事人的法定劳动保障权利和义务相关;
二、劳动行政复议的范围
(一)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二)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许可证、资格证等行政许可手续,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拒绝办理或者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依法办理的;
(三)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有关许可证、资格证等变更、中止、取消的决定不服的;
(四)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审核、登记有关事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没有依法办理的;
(五)认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侵犯合法的用人自主权、工资分配权等经营自主权的;
(六)申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履行保护劳动者获取劳动报酬权、休息休假权、社会保险权等法定职责,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没有依法履行的;
(七)认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违法收费或者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八)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工伤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
(九)认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三、行政复议的基本法律规定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应当在知道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复议,也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向直接管理该经办机构的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复议,但不能向上一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复议。
可以书面方式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方式。
劳动保障复议机关在收到申请人的复议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书进行审查。行政复议机关对受理的复议案件审查后,应在树立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60日内,或经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延长30日内,依法分别作出决定维持、决定履行、决定撤销、决定变更、确认违法的复议决定。
四、劳动保障行政诉讼
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劳动保障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照行政诉讼法和其他法律、法规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在案发当事人的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下,审理和解决行政争议的一种诉讼活动。
五、行政诉讼的时效、程序
1、起诉的条件:
(1)起诉人合法;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4)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2、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
行政复议申请人,不符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劳动保障行政诉讼结果的法律效力
劳动保障行政诉讼的结果是行政判决,其法律效力是指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关于劳动保障行政争议的判决具有国家意志的性质,其对该争议当事人及其他人有法律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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