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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运输安全制度(多篇)

时间:2024-12-21 14:02:20
道路运输安全制度(多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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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 法律责任 篇一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四条

不符合本条例第九条、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人员驾驶道路运输经营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未按规定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投保;拒不投保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车辆营运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一)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公布的班次行驶的;

(二)强行招揽旅客、货物的;

(三)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

(四)未报告原许可机关,擅自终止客运经营的;

(五)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的。

第七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运输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允许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以及超载车辆、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道路运输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擅自改变道路运输站(场)的用途和服务功能,或者不公布运输线路、起止经停站点、运输班次、始发时间、票价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假冒伪劣配件及报废车辆;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签发虚假的机动车维修合格证,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不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培训或者在培训结业证书发放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

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外国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未按照规定的线路运输,擅自从事中国境内道路运输或者未标明国籍识别标志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运输;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参与或者变相参与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四)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的;

(五)违法扣留运输车辆、车辆营运证的;

(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七)其他违法行为。

章 国际道路运输 篇二

第四十七条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中国政府与有关国家政府签署的双边或者多边道路运输协定确定的国际道路运输线路。

第四十八条

申请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照本条例第十条、第二十四条规定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法人;

(二)在国内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满3年,且未发生重大以上道路交通责任事故。

第四十九条

申请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应当向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备案;不予批准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持批准文件依法向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十条

中国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在其投入运输车辆的显著位置,标明中国国籍识别标志。

外国 ……此处隐藏5870个字……

章 附则 篇七

第七十七条

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之间的道路运输,参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十八条

外商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采用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独资形式投资有关的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

第七十九条

从事非经营性危险货物运输的,应当遵守本条例有关规定。

第八十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发放经营许可证件和车辆营运证,可以收取工本费。工本费的具体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交通主管部门核定。

第八十一条

出租车客运和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第八十二条

本条例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道路运输安全制度 篇八

1、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监控平台管理人员、值班监控人员和驾驶员。

2、管理主体及职责分工:

2.1公司负责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管理和监控。

2.2监控员负责负责实时监控车辆行驶动态,记录分析处理动态信息,及时提醒、提示违规行为。动态数据应当至少保存3个月,对违法驾驶信息及处理情况要留存在案,违法驾驶信息及处理情况至少保存3年。

2.3驾驶员职责:必需按操作规程使用GPS,确保设备正常运行。不得擅自拆装、断线、断电、屏蔽和修改程序。在使用过程中若发现GPS不能正常使用,应及时通知公司联系维修商。公司按照法律规定设置的道路通行最高车速限值以及车辆行驶道路的实际情况,驾驶员24小时累计驾驶时间原则上不超过8小时,日间连续驾驶不超过4小时,夜间连续驾驶不超过2小时,每次停车休息时间不少于20分钟,合理设置相应路段的车辆行驶速度限速标准,执行车辆途经地对危化品运输车辆的道路管控要求和规定。

3、安装规范和管理要求:

3.1使用的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符合以下标准要求: 3.1.1《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技术要求》(JT/T796);

3.1.2《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终端通讯协议及数据格式》(JT/T 808);

3.1.3《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数据交换》(JT/T 809)。

3.2管理要求:

3.2.1长途车出车前安全教育中必需重申GPS管理规定,并对GPS车载终端情况进行检查,确保完好才能出车。

3.2.2.任何人不得通过GPS发送与工作无关信息。 3.2.3.车辆行驶中接受监控中心信息时,为了安全可以有押运员操作,或在停车时阅读。

3.2.4.车辆在行驶中接近预设的分段限速值时,GPS车载系统会发出即将超速的报警提示,驾驶员应减速行驶;如果超过限定时速,GPS车载系统会发出报警,同时监控中心会发出安全提示信息,驾驶员应按规定速度行驶。

3.2.5.车辆在行驶途中需要监控中心帮助的,可以向中心发送求助信息。监控中心根据情况向有关部门汇报处理。

3.2.6.车辆在行驶途中发生紧急情况(如抛锚和抢劫),驾驶员、押运员向监控中心发出紧急报警。监控中心接到报警信息后,根据情况向附近的公安机关报警,以便处置险情。

3.2.7.除遇紧急情况发送紧急报警外,一般情况不发送紧急报警信息,以免发生不必要的误报。

3.2.8.监控中心应及时将驾驶员违章信息向有关部门报告,有关部门对违规的车辆和驾驶员按照规定进行处理。

4、监控内容和程序:

4.1实时监控公司运行车辆,实时警示和记录违章车辆,对严重违章或多次违章车辆的有关情况技术报公司相关部门处理,并认真做好日常监控记录。

4.2准确、完整地录入车辆的基础资料、维修信息、保险信息、驾驶员信息,设定公司车辆的限制速度。

4.3指导和督促公司驾驶员正确使用和维护GPS车载设备,对本公司所安装了GPS车载终端的车辆进行使用情况分析统计,包括在正常运行监控状态的车辆数、停驶车辆数、不在监控状态车辆数,对不在监控状态的车辆要具体分析其原因,发现车载终端出现故障应及时报告当地售后服务人员。对驾驶员人为破坏或屏蔽GPS车载终端的现象及时报告公司并做出严肃处理。

4.4对GPS车载终端进行有效管理,定期写出监控统计分析报告报市运管处,根据公司管理需要向GPS车载终端发送有关政策、法规和管理信息。

5、信息发送:

5.1对上级平台发送的信息,监控员要单独建立文档保存,根据信息内容和要求,及时向负责人汇报。

5.2对于上级平台发送的交通事故通报,监控员要及时将信息发送给事故线路上运行的`公司车辆;

5.3对于天气、路况等安全提示,通过监控平台发送驾驶员;

5.4对于超速提示,监控人员及时发送短息或电话提示,降低行驶速度。 6.监控记录及违规处理:

6.1平台监控记录包括《车辆动态信息监控(日)台帐》、《车载终端故障维修记录》、《车辆违章处罚登记表》。

6.2对监控人员的处罚规定

6.2.1. 监控人员违反规定的,

6.2.2不按规定发送信息的,每次处罚责任人20元;

6.2.3监控时脱岗的,每次处罚100元;

6.2.4录入监控资料不全的,每次处罚20元;

6.2.5监控记录不全的,每次处罚5元;

6.2.6发现监控异常未及时汇报的,每次处罚50元。

6.2.7驾驶员违反GPS车载系统规定处罚

6.2.8.违反GPS车载系统规定的,按照实际损失照价赔偿并处500元罚款;

6.2.9.驾驶员超速处罚:驾驶员违反限速规定,经监控中心短信或电话提示后仍然超速的,经核实非漂移或误报的,由公司安全部门对驾驶员进行谈话,并进行安全教育并要求驾驶员做出书面检查并处以200元罚款。

道路运输安全制度 篇九

1、车辆的年度检验、上户、转籍、技术性能检测、维护保养由公司负责组织实施。

2、公司要对所有的危货营运车辆必须参加保险,投保险种包括:交强险、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承运人责任险、驾驶员人身意外险。

3、车辆必须具有良好的。技术性能方可参加营运,为保证车辆的安全运行,必须按规定进行二级维护保养,并配备各种有效的安全装置和防护设备。

4、车辆发生故障时,必须及时修复,特别是危及行车安全的重大隐患,如制动、转向、轮胎、灯光装置等。严禁车辆带病出场、出站。

5、严禁超员、超载行驶,严禁混装,严禁超速行驶。

6、车辆在运行途中,驾驶员应主动做好车辆的自检自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7、车辆必须按规定位置停放,严禁乱停乱放,严禁驶入危险化学品禁止通行区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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