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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办法分析报告多篇

时间:2024-12-25 18:20:18
管理办法分析报告多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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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年度报告管理办法全文

为了做好新形势下资产管理工作,加快建立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相适应的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体系,更好地保障行政事业单位有效运转和高效履职的需要,提升资产管理水平,财政部近日印发了《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指导意见》(财资〔〕90号,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指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保障政权运转以及提供公共服务的物质基础,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是财政管理的重要基础和有机组成部分。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要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总体部署,理顺和巩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健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法律制度和内控机制,深入推进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国库管理相结合,建立既相互衔接又有效制衡的工作机制和业务流程,着力构建更加符合行政事业单位运行特点和国有资产管理规律、从入口到出口全生命周期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体系。

《意见》从总体要求、管理职责、制度建设、管理环节、配套措施等方面,提出了新时期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目标任务和主要举措。《意见》重申了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进一步明确了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的管理职责,强化财政部门综合管理职能和主管部门的具体监管职能,进一步落实行政事业单位对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管理主体责任;提出了完善制度体系的要求;《意见》从切实把好资产入口关、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率和进一步规范资产处置行为等方面,明确了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等各环节的管理要求;《意见》提出了加强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资产、自然资源资产等由部门、单位、机构经手管理的资产和行政事业单位所属企业管理的相关要求,还从收益管理、资产清查核实、产权登记、信息系统建设和资产报告等基础性工作、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组织队伍建设等方面进一步明确了相关配套措施。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年度报告管理办法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科学、规范的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年度报告体系,提高国有资产信息质量和应用水平,夯实资产管理和预算管理的数据基础,为编制政府资产报告提供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等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执行行政或者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的各级各类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编制报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年度报告(以下简称资产报告)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由行政事业单位控制的,纳入本单位核算,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资产报告,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年度终了,根据资产管理、预算管理等工作需要,在日常管理基础上编制报送的反映行政事业单位年度资产占有、使用、变动等情况的文件,包括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报表、填报说明和分析报告。

第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资产管理和有关财务、会计的相关制度规定,遵循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完善资产管理内部控制体系,做好各项资产的日常管理及会计核算工作,做到账表、账账、账证、账实相符,保证资产报告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报告工作应当按照统一规范、分级管理的原则,由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分别组织实施。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应当依托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做好资产报告的编制、汇总、分析、报送等工作,按照各自职责对资产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八条 财政部是负责全国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报告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其职责主要包括:

(一)制定全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报告管理的规章制度;

(二)制定全国统一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报告格式、内容以及相关编报要求;

(三)建立全国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基础数据库,完善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

(四)负责全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报告的收集、审核、汇总和分析工作,并向有关方面提供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情况;

(五)负责指导全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报告工作,并组织开展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报告编报质量的核查;

(六)组织开展中央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报告工作。

第九条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按照行政隶属关系,负责组织开展本地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报告工作。其职责主要包括:

(一)依据上级财政部门有关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报告的规定和工作要求,制定本地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报告管理的规章制度;

(二)建立本地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基础数据库,完善本地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

(三)负责本地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报告的收集、审核、汇总和分析工作,并向上级财政部门及时报告工作情况;

(四)组织开展本地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报告编报质量的核查;

(五)负责指导本地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报告工作。

第十条 主管部门按照财务隶属关系负责组织开展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报告相关工作。其职责主要包括:

(一)依据财政部和同级财政部门有关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报告的规定和工作要求,结合工作需要制定本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报告管理的规章制度;

(二)建立本部门资产基础数据库,完善本部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

(三)负责本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报告的收集、审核、汇总和分析工作,并向同级财政部门及时报告工作情况;

(四)组织开展本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报告编报质量的核查;

(五)负责指导本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报告工作。

第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负责具体实施本单位资产报告工作。其职责主要包括:

(一)贯彻执行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报告的规定和工作要求;

(二)做好相关财务会计核算,定期或者不定期开展单位资产盘点工作,确保资产信息质量;

(三)按照本办法要求,认真编制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报告,如实反映本单位资产占有、使用、变动等情况;

(四)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向主管部门报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报告。……此处隐藏12768个字……检查和收费。(独立执法办案部门除外)

工业园区公共设施

1.为确保园区内公共基础设施完好,凡在园区内企业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在开工以前制定文明施工方案,将建筑材料堆放地点,建筑垃圾量及清运方式等事项做详细说明,报园区管委会核准。按建筑面积0.5元/平方米的标准,向园区缴纳文明施工保证金,签订文明施工责任书。文明施工保证金待工程完工后再退还施工单位。

2.凡在施工及材料运输过程中,造成区内设施损坏、道路污染的,应由施工单位及时清理或恢复。逾期不清理或恢复的,园区组织统一清理恢复,发生的费用从施工单位文明施工保证金中扣除。污染道路按50元/平方米扣除。遇有降雨降雪天气一般不得向区内运送任何建筑材料。

3.园区内工程严禁破坏道路结构层施工,确需穿越道路的应提交工程施工方案、图纸等资料。报经园区管委会批准后,方可施工。以顶管方式解决。

4.项目建设及企业生产过程中需要临时占用道路或公共场地的,应提前向园区管委会提交申请,待园区管委会同意并缴纳占道(场地)费1元/平方米·日后,方可在审批的范围和时间内占用。并根据需要及时无条件停止占用,立即清理占道(场地)物资。未经许可,擅自占用道路和公共场地,园区管委会将根据占用面积、占用时间和影响程度予以处罚。

5.园区内企业开设上下水及污水管道接口,应事先向园区管委会申请,提交设计资料,待报批准后按规定请专业队伍施工,工程竣工后,须向园区管委会提交工程竣工报告和竣工图接受工程验收。擅自接口的,一经发现园区管委会将对其进行严厉处罚。

6.园区内企业开设路口,迁移或变动路沿砖、路牌等公共设施,须报经园区管委会批准,按指定位置,指定标准实施,费用自负。

7.园区内企业应主动维护各项公共设施,按规定排污,维护好责任范围内的公共设施,保证公共设施完好并发挥功能。禁止私自拆改、破坏、盗窃公共设施。

工业园区环境卫生

1.企业和个人有维护环境卫生和环卫设施,尊重环卫作业人员的劳动,服从监督管理的义务;不得阻挠和妨碍环境卫生工作人员执行公务和作业人员的正常作业。

2.园区内设置垃圾转运点,用于存放园区内企业生活垃圾,由园区管委会负责统一清运,禁止乱泼乱倒,禁止向生活垃圾中倾倒建筑垃圾。园区内企业要按时缴纳垃圾清运费,收费标准按各企业占地面净面积2角/平方米·年。

3.施工单位的施工现场必须设置明显标志和护栏、挡板等安全防护措施。堆放材料和机具必须整齐,施工建筑废渣必须及时清除,不得妨碍交通、行人的活动。施工废水应设置沉淀池,经沉淀后方能排入下水道,不准妨碍原有管道设施的畅通。

4.园区道路两侧企业的建筑物、构筑物未经批准,不准破墙开店、搭设棚房,必须保持完好、整洁;新建的建筑物和公用设施,应符合园区规定的规划要求标准。

5.运载建筑材料、废土废渣及生活垃圾等散装物体和液体货物的车辆,应牢固捆扎、封盖严密,不准沿街洒落、飞扬、泄漏。

6.园区内各企业必须爱护公共环境设施,不准毁坏、搬动、拆除,确因建设需要拆迁的,建设单位须报经园区管委会批准后,按先建后拆的原则进行拆迁。

7.园区内企业设置区内户外广告牌,设置前应将方案报园区管委会审批,批准后方可实施。审批内容包括:户外广告牌设置位置、内容、尺寸、彩色效果图。禁止在建筑红线外搭建临时建筑,影响园区整体形象,禁止在户外张挂有碍形象的招牌、广告、彩旗和杂物。

8.违反本规定,造成环境卫生污染的单位和个人,有责任清除污染,排除危害,并赔偿损失。

工业园区治安管理

1.为给园区企业一个良好治安秩序、安定的生产环境,有双塘派出所抽调一名民警,入驻园区,搞好区内的治安工作。

2.各企业要高度重视,要有专人负责,搞好对职工的宣传教育工作,加强对企业内部职工的治安管理。

3.节假日必须有单位领导值班,对突发时间的处理,做好防火、放盗工作。

4.各企业财务室必须安装防盗门窗,保险柜内现金不能隔夜。

5.搞好安全生产。严格安全生产流程,各企业都要与管委会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并实行重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对企业的治安、安全事故,必须在1小时内报园区管委会。

工业园区绿化美化

1.各有关单位和个人要自觉维护区内公共绿地、绿化小区、行道树。要及时除草、浇水,精心管理,确保绿化美化质量。禁止私自砍伐、移栽树木、随意践踏绿地、破坏绿化美化设施。禁止向绿化美化植物及周围乱泼脏水。

2.逢重大节庆活动,各企业及有关单位要积极配合园区管委会进行区内美化、亮化,按照统一要求布置有关设施,达到整体协调,和谐统一。

工业园区用地建设

1.严格执行园区管理办法和控制性详细规划。

2.根据国家有关土地出让政策,园区管委会与用地单位或个人签订《投资协议书》。

3.园区规划建筑限制高度:生产性建筑物高度限制在6米以上;建筑容积率控制在≥0.8;建筑密度≥40%。

4.绿地率控制:企业内部一般不得安排绿地,但因生产工艺等特殊要求需要安排一定比例绿地的,绿地率不得超过20%。

5.投资强度:一亩地固定资产投入内资不得少于150万元,外资不得低于30万美元;纳税贡献:亩净地不低于10万元。

6.围墙的要求:围墙必须做透视围墙,并种植绿色抓墙植物,围墙基础高出地平部分的高度与主路基点相平,围墙铁艺高度1.8米,以黑色调为主,围墙建设必须报服务部审批,批准后方可施工;门的要求:电动推拉门。

7.建筑物外檐:要求做混水墙或钢结构并涂外檐涂料,颜色以亮灰色为主色调,建筑物屋顶为平顶。

8.退线要求:按规划局出具的规划条件执行;建筑物之间的距离应按防火及采光要求设计;控制标高:厂房基础标高与主路基点相平,院落低于基础30公分。

9.项目所需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严禁在项目用地范围内建设成套住宅、专家楼、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

10.入区企业环保要求

①企业生产工艺要符合园区和企业环评要求。

②企业污水排放要达到三级排放标准后入主管网。废气排放达到国家二级标准。

③企业建筑设计及施工必须按园区规划及报建要求实施。

入区企业违反协议的约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按规定收取相当于土地出让金20%的土地闲置费,并责令限期完工。

①供地后满一年未动工的。

②供地后满一年建设面积不足出让面积三分之一的。

③供地后满一年的实际投资额占应投资额不足25%的。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

①供地后二年未动工的。

②供地后二年建设面积不足三分之一的。

③未经依法批准,改变土地用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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