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药品管理法》中对化学药比较适用,但对中药的管理,其文字说法都不符合实际情形,如中药材、中药饮片都是农产品加工而成,按照中医临床使用的实际情况标准不是很严谨,如按药典切长了,短了,厚了,薄了或其他检测的项目去定性,都算为劣药,每个企业都得处以上百万的处罚,很不符合实际情形,也不能有效地支持中医药事业的传承和发展,不应与化学药模式去管理,应有应有对中药材、中药饮片和中药产品另行条款的规定。
二、现《国家标准》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炮制规范》没有收载的品种,如《中药大辞典》中收载的一些民间习用或地方用的中药材炮制方法等也可作为法定标准。
二、第67条中:医疗机构配制制剂,必须具有能够保证制剂质量的设施、管理制度、检验仪器和卫生条件。在基层的监管中,90%的医疗机构因条件限制,制剂室的检验仪器不全,尤其是大型仪器,因此,应按照实际情况,允许委托检验,比较符合现实情况。
三、对按假药和劣药的规定存在定义宽泛、模糊,在基层的药品监管中不合常情,已不能适应稽查打假治劣的客观需要。如:
1、污染,应按劣药论处;
2、药品水份超标、装量差异、片重差异等处罚力度太大,尤其是中成药。应区分故意行为和技术问题,视情形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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